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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拿红包”之反思

------由“山西矿难11名记者失职”一事说起

慕 容
     
 
登记日期:2003/9/29 17:38:40
 
   
 

大凡被曝光的群蛀性腐败案件,在贪官彻底倒台的同时,往往也会有一大串亲信、子孙违法乱纪的事实同时被揭露查处。但9月15日新华社播发国务院批准处理在山西繁峙金矿“6.22矿难”责任人的电讯中,带出来的竟然还有11个新闻记者。

他们行使的是媒体的“话语权”,他们代表的是大众的“知情权”,他们肩负的是媒体的责任,他们执行的是查明真相的神圣使命,但他们,却坦然地接受了金矿主的“金元宝”和现金,对事故现场暴露的疑点与矿工家属的呼号视而不见,避重就轻地帮助当地政府部门缩小死亡人数。

记者,一个本该与社会良心、匡扶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如今却成了不光彩的受贿者。以往曝光别人,现在却被曝光-----这种角色的兑换,令人深思。

“有偿新闻”这个字眼,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某些企业和个人看上了媒体的社会传播功能,媒体越是出名,该媒体的记者越是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新闻发布会或者邀请记者采访的活动,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赠送礼金的现象。这种行为似乎成了一种行规,或者成了社会的一种不成文的规矩。一般的活动,组织者送礼金给记者,一方面是希望长期笼住对方,建立起感情,以便长期“合作”,一方面是要求对方报道自己的信息,做点软广告,再一个方面就是只说好的,有利于自己的,而不准说坏的。如果是出了问题的话面临曝光,那么就不是几百元的红包就能解决问题了,象“金元宝”“金条”“金首饰”等的贵重礼品才算真正的“封口费”。

这种行为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行规”,或者说成了社会上的一种不成文的规矩,但目的却是有区别,有的为了让记者“说”,有的却是为了要记者“不说”。“说”是当鼓吹手,吹捧鼓掌喊加油;“不说”是当帮凶,“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看重的却都是一个,即记者手中的“权利”------媒体的“传播权”和“话语权”。

我国的传媒在经营上具有企业性质,但在政治属性上,相当程度仍然是某一级党政机构的一个部门。舆论监督,在我国基本上是由传媒代表舆论进行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党政权利的补充和延伸的性质,加上传媒反映迅速、公开性等职业特征,对监督者造成的精神压力很大,迫使他们必须面队被动员起来的舆论,作出回答。因此,传媒的记者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手中掌握的发稿权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某种“权利”,那些违法分子或者“渎职官员”,并非惧怕“无冕”的记者们,而是怕记者们为之服务的传媒所挂靠的党政机构。所以说,收买记者的行为与其他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其根本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对于社会风气的不良倾向,对于新闻记者的徇私违规,当然是必须加以痛斥和制止。但是,记者也是普通的人。除了一般的新闻发布会或者研讨会什么的,新闻记者时常受到来自于亲人、朋友与老乡,来自于同事甚至上级的托付。人情稿和关系稿比起那些有可能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素材来,更加不好处理。假若是曝光的稿子,弄的不好还会招来“杀身之祸”。2003年8月2日,江苏省教育厅的保安人员就在众目睽睽之下疯狂殴打南京日报、南京晨报、江南时报和金陵晚报前驱采访的无辜记者,野蛮地拿雨伞狠打女记者,打昏一名51岁的记者,并非法拘禁了3名记者。记者挨打,与有偿新闻一样,也同样不算是什么新鲜事情了。进入一家网站的搜索引擎,键入“记者被打”搜索一下。至少有80多条含有“记者被打”的内容““女记者采访被打……”、“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屡屡被打…….”

记者为什么被打?主要原因也是在于舆论监督。

“有偿新闻”与“记者挨打”,基本上都因为舆论监督的“有利”与“不利”上,同时,也都是在同样的新闻职业人-----“记者”身上体现出来。

这就说明,是否能够保持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行使好新闻记者手中的“权利”而不是“权力”,有两个非常关键所在:一、建立新闻行业的自律和自净机制。二、唤起新闻记者职业操守意识。

《南方都市报》以《矿难处理“黑名单” 记者有份是好事》为题说,由代表公众利益的媒体来对公权力的形式和社会运行进行舆论监督,这是现代社会一项成功的制度设计。但是,作为监督者的媒体自身是否需要监督,怎样进行监督,这显然是一个问题。”

任何手握权利的机构或人,都有可能受到诱惑。新闻职业,如果滥用手中的“权力”,轻者损害的是媒体自身的声誉,重者损害的是公众的信任与利益,扰乱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大局。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十二年前(即1991年)就已出台了,但是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它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遵循它了。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是当前我国传媒急需的。新华社向社会自我曝光,除了严肃处理收贿记者的行为,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新闻界可谓壮举。但对其他较小的但又普遍的收受红包的行为呢?对其他更隐蔽的发稿权与金钱的交易行为呢?对其他传媒以及领导机构的制约机制呢?

社会需要监督,而传媒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传媒监督是由具体的新闻工作者来执行的。如果执行监督的人都在违法、越权,整个社会就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状态?关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记者加强自身的素质,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是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工作上的腐败发生,在这里不再多言。但是,作为同样具有经济属性的传媒,只有行政规章和处罚条款,是不够的。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依然会有有偿新闻的普遍存在。有学者认为,减少传媒对权力的依附,以媒体自身的影响力和自身组织的功能来实行监督,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方面的腐败发生。同时,建立追究传媒法人的责任的机制,又可以对媒体腐败增加执行监督的压力。

目前,国务院的法规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等有关广播电视播出与经营的行政规章已陆续出台。我们期待着一套健全完善的广播电视自制与自律机制的建立,并能得到有效快速的执行实施。我们更期待一部完善的《新闻法》的早日出台,让我们新闻人和新闻事业有法可依。

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的标准,可以引用《新闻道德评价》中一位美国传媒道德研究者说的话,“所有新闻工作者都必须认识到,赠品不是礼品,它们是投向新闻决策的糖衣炮弹。拒绝赠品是帮助这一职业重获尊重的小小代价,而此行业必不可少的就是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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