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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所属类别:探索空间 所属大类: 探索空间 | ||||||||||||||||||||||||
SARS后反思媒体在信息公开化中的角色的困惑及对策
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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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2004/1/2 18: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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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宣布建立发言人制度,首批两位发言人在新建的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亮相。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为中外记者提供规范的新闻服务,表明正在努力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上海,需要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与新闻媒体、与公众沟通和联系的渠道。①这是SARS风波后政府进行反思做出的一个重要举措,也充分反映出政府对传媒在信息公开中重要性的进一步关注。 这里我们先回顾抗击非典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政府和媒体的表现。 早在2003年2月底,世界卫生组织获悉中国广东发生一种新型传染性肺炎后,立即派专家组来中国考察。直到3月底,专家组才拿到截至2月底的非典病例数据。到4月初,中国终于决定加入全球通报系统,但还是五天公布一次数据。然而,即使是这样迟到的信息在当时也是不向全社会公开的。我们第一次看到的比较透明的信息发布是中共中央对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领导做出调整以后。在4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高强第一次公开承认政府没有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此后北京市和全国的疫情发布制度逐渐正规、透明,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了解各地有关疫情的详细资料。4月30日北京市防止非典联合工作小组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北京市代市长王歧山再次承认北京市的非典疫情尚未得到控制。5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了北京非典患者的性别、年龄和职业构成等详细信息。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的疫情每日一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一些渎职官员被罢免的消息也见诸报端。针对社会上借非典发“国难财”的现象,媒体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对一部分人群中的不科学认识和不理智行为,媒体也做了说明和说服,这些都对鼓舞人心,团结一致抗击非典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政府信息发布的透明也表明了政府的坦诚和负责任,减少了公众的不确定。 SARS风波充分暴露出我国信息制度的欠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政府与信息公开、媒体与信息公开及政府与媒体的关系等问题的思考提上了议事日程,这里我主要谈谈我对媒体在信息公开中的角色的思考。 1. 媒体与信息的关系 在西方当代新闻理念中,基于对大众传媒社会功能重要性的不同看法,大体概括为两种冲突的方向:其一是“中立”模式,它基于自由报刊理念,强调媒介传递信息、监测社会环境的功能,认为媒介是社会生活的传感器,记者是社会发展的旁观者,只应该客观中立地报道事实;其二是“参与”模式,即站在报刊社会责任理念的立场,强调媒介的选择、守望和诠释功能,认为媒介是社会进步的推进器,记者是社会发展的参与者,应积极主动地传达出社会不同阶层的声音,协调现代社会各方利益,推进社会进步。②通过二十年新闻改革,中国新闻界达成共识的是,中国新闻要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必须正本清源,回溯到“传递信息”这一第一要务,离开这一最基本功能的认同,媒介的“参与”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择、守望和诠释”,而是对社会现实的主观干预和建构,其危害是不言自明的。 在张国良教授编写的《媒介与社会》一书中,谈到大众传媒在中国现代化中究竟有怎样的促进作用时指出,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克服一个又一个危机,才能实现一个又一个发展目标,媒介发出预警性信息,作为其监测环境功能的具体表现之一,对国家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任何可能危害社会的先兆或不良倾向显露苗头之时,立即向全社会发出预警性信息,使之能及时据此采取措施,将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将危机消除于为正式来临之前。③如果在2002年11月当SARS刚刚在中国冒头的时候,如果我们不是仅仅满足于媒体的歌功颂德,不是片面地理解与执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如果不是常用的“纪律政策”缚信息传递者的手脚,而是鼓励、保护、支持他们真正履行社会嘹望者的责任,那么SARS风波也不会造成后来大面积的泛滥。 2. 媒体在角色处理中存在的困惑 媒体存在于社会当中,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甚至控制,丹尼斯麦奎尔认为,对于媒体来说,主要面临来自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压力。外部的压力包括四个方面:经济压力(竞争者、新闻/信息机构、广告主、所有者以及工会)、社会和政治压力(法律/政治控制、其它社会机构)、信息来源(事件以及不断的信息和文化供应)以及受众(兴趣/需求)。内部压力分为管理的、技术的和媒介职业要求的压力。 1) 媒体的利益冲突(媒体愿不愿意公开) 这里探讨的其实是有关新闻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即“利益冲突”的问题。新闻媒体是向公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和意见的专业机构,新闻媒体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而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曾经说过,保证我们的营养不是面包师的仁爱,而是他个人对利润的追求。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在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它面临着经济(商业)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公信力)利益与专业操守之间的权衡。在面对公开信息的选择时,新闻从业者是否能够保证不为一己之私而损害新闻业的崇高地位,是否能够不因个人利益或社会压力而背离对职业的忠诚,是否能够在任何条件下始终将专业责任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等一系列建立在专业主义理念基础上的道德信条。曾有西方学者在实证研究中把“利益冲突”具体化为来自采访对象的免费馈赠、从事记者职业以外的兼职、来自上司、广告客户和政府的外在干扰等等。 面对突如其来的病毒瘟疫,在“宣传价值”的惯性考量下,新闻媒体在初期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2002年12月—2003年4月,在广东,有些媒体竟然开始辟谣,某种意义上帮助政府遮蔽了疫情的真相,这是媒体失败的前期嘹望,也是官僚架构下处理信息的思维定势。有灾难,为何不报?怕有责任,即使报,也尽量不能影响自己的政绩。在政治利益与专业理念间,媒体还是选择了前者。 再看看近来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东周刊事件、陈宝莲遗照风波、台湾政界绯闻案等一系列媒体丑闻,面对巨大的中低层消费群,诱人的商业利益,传媒对社会利益和专业理念表现出可见一斑的低忠诚度。正如人民网对东周刊事件发表的评论:“…… 只求销量刺激,罔顾专业操守和社会道德,传媒公信力和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不断滑落。《东周刊》事件使香港各界重新思考新闻自由的真正含义。”④ 在代价和收益的权衡之下,媒体灵魂失守,选择封闭信息,放弃公开信息;选择自我受益,放弃社会公益。 2) 媒体的角色冲突(政府让不让公开) 角色冲突是许多专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作为真实、及时反映世界新近变动的大众传播工具,媒体如同“社会雷达”(斯拉姆),在社会这个生物有机体中,必须时刻监督周围的环境以确保生存的需要,帮助我们确定自己所处时代的社会环境,并对环境信息进行选择与解释,将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类因素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应付环境的挑战。它是社会生活的传感器,也是社会进步的推进器,担负着社会公器的角色。 同时,媒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信息系统,媒介生态环境决定了媒介制度、媒介发展水平以及媒介的行业规范、职业理念和运作方式,媒介也必须为社会总目标服务。⑤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机构,媒体就必须接受政府管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中,媒体实行国有制,运行基本前提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多与政府保持一致,力图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与纽带。 社会公器和政府管理二者之间,其实存在新闻自由的问题。首先指出的是,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这是各国新闻法规不可或缺的条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新闻媒体更应与国家的总体方针政策步调一致,媒介应当既是自由的,又是负责的。其次,新闻自由不是新闻媒体的自由,而是人民的自由。人民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委托任何机构来行使新闻自由权,但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看,争取新闻自由最努力的却是新闻媒体,这是由新闻媒体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建立在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国家利益代表人民利益,人民才是主体受益者。 在SARS出现端倪时,若媒体就及时、准确地加以报道,并给予受众科学引导,使他们了解自己身处的环境及应对办法,就不会出现社会失控局面和对媒体与政府的不信任舆论。更何况,在SARS初期,并没有任何政府公文禁止SARS报道,媒体却仍不约而同地采取观望态度。于是,问题最重要还是出在媒体对自身角色的不确定上。 反观SARS风波,复旦大学李良荣教授指出,我国媒体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因此,应妥善处理媒体与政府关系,要有制度创新。 3) 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当事人愿不愿公开) 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信息公开还存在与消息来源的关系,面临最复杂的困境就是新闻报道的公开性与报道所涉及的个人隐私的矛盾。在确认隐私罪时,真实不起作用,唯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例如,英国伊莉沙白女王的女儿安娜公主在度假时,和其男友在游泳池裸体游泳,被人**照片,登在报纸上,引起全英轰动,安娜公主上诉法院,法院确认此照片有新闻价值,安娜公主败诉。⑥在对《东周刊》事件的评论中,《中国青年报》指出,媒体在维护公众知情权,揭露社会真相和维护个人隐私之间一直进行艰难的斗争和角逐。而所谓的明星个人隐私和社会真相之争,说到底还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争,只要个人利益不对社会利益造成妨碍,当然应该是个人利益先,社会利益后。⑦换言之,若个人利益有碍于社会利益,就必须以社会利益优先。 3. 解决困惑的两点建议 1) 新闻要立法。 立法要强调两项内容,第一,有事发生一定要报道,让人民有知情权,让新闻媒体有报道权,并且尽量多地让人民知道。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新闻报道与世界其他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以5月2日海军361潜艇失事为例,70名官兵死亡,虽然这是媒体首次曝光海军遇难,显示了中国最高层处事透明化的态度,但至于潜艇怎样发生了机械障碍,70名官兵怎样遇难,中国民众毫无知晓。比起两年前俄国潜艇事故,中国民众获得的信息量少得可怜。 第二,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信息不得被歪曲和被篡改,弄不清楚的事情可以暂时不报和缓报,但不能缓报和瞒报。譬如这次SARS事件,北京都发生几百例病人了,官员和媒体还在掩盖真相。这些表现,都要通过立法来负法律责任。 2) 制度上的“政企分开”。 新闻媒体必须具有独立性,新闻媒体必须社会化,不能仅仅是党的耳目喉舌,更主要的应当是人民大众的喉舌。政府不能垄断公民的言论权利,因此,新闻单位也不能完全由官方垄断。新闻界也要明确自己的任务范围,不要把自己置身于政府官员的行列,担当起官员的职责。但这需要国家利用法律来赋予新闻机构信息传播的权利和独立人格,凡是真实的报道和正当的新闻披露,政府的宣传部门不得阻挠和干扰。 四.总结:政府与媒体合作多于分歧,公众是最终受益者 近日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已刊登文章,指出非典疫情显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要尽早制订中国《信息公开法》。⑧ 在香港商报报道胡锦涛可能在下月“七•一”时宣布重要政治改革措施的消息后北京学者仲大军对《中国时报》称,新闻改革是中国政改的前沿和突破口。中国政府体制改革有许多要做的,但这些都可以往后放,政治改革的先声是如何让言论能够自由一些,社会舆论能有自由的空间至少也宽松一些。新闻改革应该是新一届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以借此消除信任危机;而改革的重点是体制上“政企分开”,消除特权和垄断。⑨SARS事件牵动了政府、媒体与公众三方的利益关系,“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和原则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问题是今后媒体如何正确解释和使用这一理念和原则。政府和媒体都是现代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媒体的关系不是对立的,相反,站在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雷达的二者角色角度,在信息公开化过程中,政府与媒体的合作多于分歧,前者致力于更多地公开信息,后者致力于更好地收集、处理、传播信息,在健全法律的规范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使人民真正在自由、充分、全面的信息流动中受益。
(编辑按:文内参考资料目录略)
(此文来自《中国新闻研究中心》)[老王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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